問: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即農藥經營者錯誤指導農民使用農藥,產生嚴重后果的,應該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哪一條處理?
答:《農藥管理條例》的處罰條款沒有涉及農藥經營者指導失誤的處罰內容,但是可以按照農藥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農藥條件進行處理。
因為,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鞭r藥經營者沒有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誤導了購買人,并產生了嚴重后果,農藥經營者應該承擔責任。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他錯誤指導農民使用農藥,并產生嚴重后果,說明他沒有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不能指導農民安全合理使用農藥,可能不具備農藥經營者的必須條件。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發現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進行處理?!?/span>
他誤導農藥購買人,并產生嚴重后果,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的農藥造成農藥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害的,農藥使用者可以向農藥生產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農藥經營者要求賠償?!?/span>
農藥經營者應該首先對損失進行賠償,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經營者進行必要的“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考試,不具備農藥經營專業知識,不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
(來源:中國農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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